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人专[2003]11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现将修订的《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人职发[1992]第23号)不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和社会科学院反映。
附: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科研究的实际,针对社科研究系列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提出的新的要求,现对我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要求设置的工作岗位。各级研究职务有一定的结构比例和限额,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在任期内履行协约任务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研究员、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设岗定责和履职考核等基础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评审与聘任工作。
二、 范围对象
第四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职务评聘的范围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独立事业单位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三、 任职条件
第五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国家、省和本单位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研究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至少整理或写出一至二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掌握一门外语,外语水平达到大学四级以上并获证书。
(二)助理研究员
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再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满三年,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并公开发表学术成果10万字以上,其中在二级一类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术文章。履职4年以上者除完成上述规定外,以后每年还必须履行实习研究员的岗位职责。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初步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4、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
(三) 副研究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聘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20 万字以上,其中在一级二类以上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或有 15 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履职5 年以上者除完成上述规定外,以后每年必须履行助理研究员的岗位职责。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能够阅读、翻译专业的外文书刊。
4、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
(四)研究员
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聘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
l、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30万字以上,其中在一级二类以上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有15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履职5 年以上者除完成上述规定外,以后每年必须履行副研究员的岗位职责。
3、 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能够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的外文书刊。
4、 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
四、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各级研究职务的职责:
(一)研究实习员
1、 担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
2、 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写出一至二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 承担研究所交办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
1、承担研究课题,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 2 万字的科研成果,或每年在二级二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集体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3、承担上级下达的研究任务和研究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及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员
1、承担国家、省级研究课题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4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或每年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一级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1篇;在二级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负责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员
l、 承担国家、省和院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至少提交6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或每年在国外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一级二类刊物发表学术论1篇,在二级一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点领域的研究工作。
3、 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 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上述各级研究人员每年所应提交的科研成果,系指在公开学术刊物 (或内部发行刊物)、 报纸上发表;或公开出版、学术会议上选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或经学术委员会鉴定合格的研究成果。
五、 评审组织的组建、管理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研究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研究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各级评审委员由具有相应专业职务、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的在职研究人员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的人选,须分别征询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本单位研究人员和领导意见,其中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填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产生。
第十条 根据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 05号文件的精神,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组建。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评审权限和评审范围是:评议、审定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条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和权限组建。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没有上下级关系。高一级评审委员会不代行低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权限。正常晋升直接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破格晋升,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同意推荐后,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同意推荐的,相应评审委员会不再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评审会在认真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凡涉及评委会委员、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评审,应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四条 推荐评审社会科学高级研究职务的,省属单位须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的,须经地州市人事 (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社科院人事 (职改) 部门审核后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审核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研究职务任职条件,就被推荐人的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科研成就,进行全面评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六、 聘任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应严格按照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结构比的要求进行。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上级批准的职务限额,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研究人员中聘任。签订聘约要明确受聘人的专业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 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颁发《专业职务聘任书》。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 (课题) 的周期相同,但一般不应超过研究人员的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研究人员职务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对研究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核档案,以此作为聘任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需增加职务工资的,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解除聘约,并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关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人员因调动工作,变更了专业或系列,应按拟新聘任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通过半年以上的试用考核,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人事 (职改) 部门重新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七、 有关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应严格掌握各档职务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被推荐人的科研成果必须按现任研究职务履职以来完成的数额逐年累计 (以往申报职称已用过的成果材料不再计入)。推荐副研究员以上 (含副研究员) 研究职务评审的,由申报人提交 1-2篇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由同行专家主持进行论文答辩,此项工作由省社科院职改办组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的, 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对符合下列1-4款之一和第5款者可破格评聘相应研究职务。
1、 在完成高难度研究任务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做出重要成绩者;
2、 在学科建设、基础理论研究中,有重大理论突破者;
3、 完成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科研成果,并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被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为学术带头人者;
4、 研究成果被省领导机关采用,转化为方针、政策或工作指导意见, 并在实践中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推荐助理研究员,必须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20万字以上,其中在二级一类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学术文章;推荐副研究员,必须公开发表学术成果40万字以上,其中在一级二类以上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学术文章或 15 万字以上个人学术专著1部:;推荐研究员,必须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60万字以上,其中在一级二类以上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文章,且有15万字以上的个人学术专著。
具体推荐评审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语水平,按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50岁以下的科研人员推荐高、中职职务评审的,必须取得全国计算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中从事科研管理人员,原已取得研究职务,现仍从事一定的科研工作和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也可在单位的岗位限额内评聘研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取得某一社科研究职务资格但经所在单位确定属超出本单位本职务结构比的人员暂不聘任,也暂不兑现该职务的待逼;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未被聘任某专业职务的,也暂不兑现某专业职务的待遇。
八、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和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按职责负责解释,以上实施意见如与省里有关文件冲突时,按省的规定办理。
附:社科研究人员各级职务条件一览表